4月15日深夜,在湖北某宜昌的高校。
19岁的大一女生,因腹痛难忍,在3名同寝室的同学帮助下,打车来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就诊。
这个时候,已经是深夜,熟悉医院运作模式的朋友都知道,这个时候只能挂急诊。
准确的说应该是在4月15日2 时57分左右,在三位同学的帮助下,挂号,就诊,检查一气呵成。
然后在某位当班主治医生的大笔一挥,得出了了结论。急性肠胃炎,要止痛,就要马上输液。
这时候应该有个小插曲,当医生询问陶同学过敏史时,陶兰表示不清楚;随后医生开具了包含头孢曲松钠的处方。同学称,问诊时陶兰曾询问使用头孢是否需皮试,得到 “不需要” 的答复。
于是医生大笔一挥,哗哗哗在处方上签上大名。
不出意外,这医生可能姓华,华佗转世的华。在这位医生的预判中,过一个小时,这位女同学就基本上活蹦乱跳了,会不会和她的同学去吃个小龙虾烧烤庆祝一下也很难说。
于是她的这一帮同学帮着去付款,去拿药,只有腹痛的陶同学静静坐在输液走廊上的长椅上等着输液。
然而,不出意外的话的话,马上就要出意外了。
23时23分,陶兰开始输液,4月16日0时35分许,护士为其换上头孢后离开。仅仅4分钟后,0 时39分,陶兰便出现身体不适。
彼时,陪同同学因缴费、取药不在身边,陶兰起身呼喊却无医护人员回应,无奈之下自行拔针自救,最终在 0 时 41 分左右晕倒在地,后经路人发现呼救,医护人员才赶到现场救治。
4月16日凌晨,陶兰被转入ICU治疗。
家属提供的急诊病历显示,患者就诊前4小时余,出现腹痛、呕吐、腹泻症状,同时伴有发热、心慌表现。
经门诊诊断为,腹痛、急性胃肠炎。既往存在左氧氟沙星过敏史。
医生根据患者病情,开具相关治疗药物:抗生素类使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,每次静脉点滴 2g;止痛药物选用盐酸曲马多注射液,每次肌肉注射100mg;止吐与调节肠胃药物包括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间苯三酚注射液;此外,还给予包含葡萄糖、生理盐水在内的基础输液及营养补充药物。
抢救病历记录显示,患者在输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,突发意识丧失、口吐白沫症状。
护士发现后迅速采取紧急措施,立即更换输液器及液体,给予吸氧及心电监测、予肾上腺素等。
经检查评估,患者被诊断为过敏性休克、急性呼吸衰竭……
4月20日,陶兰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死亡证明显示: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、多脏器功能衰竭。
从4月15日晚间腹痛到医院急诊,到4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,陶同学就这么稀里糊涂的从人间到了天堂。
关键是,她还有死亡证明,死亡原因清清楚楚,不是自杀,不是他杀,是死于过敏性休克、多脏器功能衰竭。
这个事件比较戏剧化,或者值得大家警示的一点是,医院如何处理或者如何对待这样的事件。
4月28日,陶先生向大河报《看见》记者表示,他认为是医院的疏忽导致了这场事故,因此,他希望医院除了补偿外还应该道歉。
但双方在多次协商过程中,医院始终不同意道歉。
看到没,医院自认为没有过错,不同意道歉。
4月29日,大河报《看见》记者联系到该医院医患关系科,工作人员对家属提出要求道歉的诉求表示拒绝。“医院是出于人道主义与患者家属调解,而不是认为我们存在过错。”
看到没有,工作人员认为“医院调解是出于人道主义,而不是医院有错”,意思就是要是不出于人道主义,可以不调解,更不要说什么医院有错。
同日,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,医疗事故不以医院评价为准,也不以患者评价为准,需要做鉴定,但因医患双方均未申请相关鉴定,因此无从谈论对错与责任划分。
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说话更是非常的官方,而且非常的横,简而言之,这不是医疗事故。医疗事故不是谁说了算,以鉴定结果为准。现在没有申请鉴定,当然就没有对错,更不存在责任。
不过,从陶先生的说法来看,家属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,是因为医院已经承认孩子是因头孢过敏死亡,家属觉得事情很清楚,没有争议,只想让孩子早点下葬。
而且事情发生后,家属和医院一直在协商,现在补偿金额已经谈妥。不过,虽然医院愿意支付补偿款,但始终不承认自己有过错。
家属表示,他们想要的不只是补偿,更希望医院能诚恳道歉,给孩子一个交代。
从这个事情来看,只要医院死了人,愿意赔钱私了,是不存在医疗事故,也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之类的罪名的。
难怪医院的工作人员那么横,人是在我医院死的,怎么着,我们赔钱了,还想咋滴?
上级部门也是比较搞笑,这人的死因是写的清清楚楚,死于过敏性休克,多脏器衰竭。再怎么鉴定,不也是这个结果么?
这死者生前输液的头孢是不是医院医生在处方上开的,是不是医院的护士打的?这摆明的事实还要怎么鉴定呢?
按照现在这种说法和结果?
1,没有鉴定是不存在医疗事故的。既然没有医疗事故,这19岁的女大学生的死完全是一场意外?
2,既然不存在医疗事故,医院赔钱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。是不是凡在这个医院死亡的人都可以得到人道主义的赔偿或者补偿?
3,像这样的死亡,难道就不能报警获取一个公道的说法了吗?是否每一个因为过敏导致的非正常死亡,最后都会这样不了了之呢?
那就是说,随便什么医生,管不管程序合不合规,用药合不合规,反正最后人死了,赔钱就行了。
只要死的合法合规就行了。
这难道不算过失致人死亡么?难道不算草菅人命呢?
这个医生,会不会通过4+4拿的医生执照呢?
#医疗事故#